来源:银保监会网站 2021年1月8日

 

2021年伊始,银保监会一口气开出21张罚单,对国家开发银行、国银租赁、工商银行、邮储银行、长城资产、长城新盛信托、长城华西银行等多家金融机构及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处罚金额合计1.995亿元。

 

具体来看,这些金融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到位、违规对外担保、虚增账面利润和考核利润等。

 

3张千万大罚单中,GK行被罚4880万元、G行被罚5470万元、YC被罚4550万元。

 

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0〕6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0〕67号

 

被处罚当事人

单位

名称

国家开发银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

二、项目资本金管理不到位,棚改贷款项目存在资本金违规抽回情况

三、违规变相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四、设置不合理存款考核要求,以贷转存,虚增存款

五、贷款风险分类不准确

六、向资产管理公司以外的主体批量转让不良信贷资产

七、违规进行信贷资产拆分转让,隐匿信贷资产质量

八、向棚改业务代理结算行强制搭售低收益理财产品

九、扶贫贷款存贷挂钩

十、易地扶贫搬迁贷款“三查”不尽职,部分贷款资金未真正用于扶贫搬迁

十一、未落实同业业务交易对手名单制监管要求

十二、以贷款方式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同业融资,未纳入同业借款业务管理

十三、以协定存款方式吸收同业存款,未纳入同业存款业务管理

十四、风险隔离不到位,违规开展资金池理财业务

十五、未按规定向投资者充分披露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情况

十六、逾期未整改,屡查屡犯,违规新增业务

十七、利用集团内部交易进行子公司间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

十八、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

十九、收取财务顾问费质价不符

二十、利用银团贷款承诺费浮利分费

二十一、向检查组提供虚假整改说明材料

二十二、未如实提供信贷资产转让台账

二十三、案件信息迟报、瞒报

二十四、对以往监管检查中发现的国别风险管理问题整改不到位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88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对此,该行在官网回应称,坚决接受处罚,认真落实相关监管意见,已针对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违规收取小微企业贷款承诺费等问题,采取系列整改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0〕7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0〕71号

 

被处罚当事人

单位

名称

工商银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未按规定将案件风险事件确认为案件并报送案件信息确认报告

二、关键岗位未进行实质性轮岗

三、法人账户日间透支业务存在资金用途管理的风险漏洞

四、为同业投资业务提供隐性担保

五、理财产品通过申购/赎回净值型理财产品调节收益

六、非标准化债权资产限额测算不准确

七、理财资金通过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优先级的方式变相放大劣后级受益人的杠杆比例

八、部分重点领域业务未向监管部门真实反映

九、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

十、理财资金违规用于缴纳或置换土地款

十一、通过转让分级互投实现不良资产虚假出表

十二、理财资金投资本行不良资产或不良资产收益权

十三、面向一般个人客户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权益性资产

十四、理财资金投资他行信贷资产收益权或非标资产收益权

十五、全权委托业务不规范

十六、用其他资金支付结构性存款收益

十七、自营贷款承接本行理财融资、贷款用途管理不尽职

十八、理财资金承接本行自营贷款

十九、封闭式理财产品相互交易调节收益

二十、滚动发行产品承接风险资产,且按原价交易调节收益

二十一、高净值客户认定不审慎

二十二、理财产品信息披露不到位

二十三、部分理财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中未登记或超时限登记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547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0年12月25日

 

3、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银保监罚决字〔2020〕72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银保监罚决字〔2020〕72号

 

被处罚当事人

单位

名称

邮政储蓄银行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同业投资业务接受第三方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二、买入返售项下的金融资产不符合监管规定

三、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接受交易对手兜底承诺

四、同业投资按照穿透原则对应至最终债务人未纳入统一授信管理

五、个别产业基金同业投资业务违规投向股权

六、同业投资投前调查不尽职

七、资金违规支付股票定向增发款

八、同业投资资金(通过置换方式)违规投向“四证”不全的房地产项目

九、债务性资金用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

十、资金违规通过融资平台公司为地方政府融资

十一、未进行资金投向风险审查和合规性审查

十二、理财投资收益未及时确认为收入

十三、部分分行为非保本理财产品出具保本承诺

十四、出具与事实不符的理财投资清单

十五、投资权益类资产的理财产品违规面向一般个人客户销售

十六、理财投资接受第三方银行信用担保

十七、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未实现风险隔离

十八、理财产品相互交易,未实现风险隔离

十九、通过基础资产在理财产品之间的非公允交易人为调节收益

二十、理财风险准备金用于期限错配引发的应收未收利息垫款

二十一、使用非代客资金为理财产品垫款

二十二、未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披露非标资产风险状况发生实质性变化的信息

二十三、未按照《保险兼业代理协议》约定收取代销手续费

二十四、债券承销与投资业务未建立“防火墙”制度

二十五、部分重要岗位人员未按照规定期限轮岗

二十六、未按规定披露代销产品信息

行政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七十四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455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