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喆 陈府申
2020年7月28日上午,上海票交所网站公布了14单标准化票据的创设披露文件,这也是在6月28日《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正式稿落地以后,第一批创设的标准化票据产品。本文通过对这14只产品的实操要点和2套细则解读梳理带你认识标票业务。 敲重点!!!
14支产品实操要点分析
2020年7月28日上午,上海票交所网站公布了14单标准化票据的创设披露文件,这也是在6月28日《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正式稿落地以后,第一批创设的标准化票据产品(以下简称“首批产品”)。
标准化票据怎么揽?怎么做?怎么卖?怎么投?虽然正式稿落地已经一个月,但许多市场机构仍然对于标准化票据的理论与实践,有着非常多的思考与疑惑。 任何理论,都很难替代市场孕育的金融实践。在这些问题上: 首批产品是最好的老师。 让我们一起来通过这篇文章盘点首批产品的要点与亮点:
一、产品属性啥情况
1.规模 首批产品的规模,最小的是2,020万(中信银行广州TCL简单汇),最大的是1亿左右(平安证券中核华兴、苏银亨通和兴业大同煤矿)。其他的规模都在3000万 - 5000万左右。
2.利率 从利率区间来看,已公布利率区间的产品,最高4.25%(苏银亨通),最低2.5%(浦发浦票盈)。大多数产品的利率区间在3%左右。
3.期限 从期限来看,最短的61天(招行格力),最长的356天(兴业大同煤矿)。大多数产品的规模在150天左右。
4.评级 包括标准化票据在内的票交所产品,一般以票据债务人(不分顺位)中信用等级最高的主体作为信用主体。 此次项目中,并非所有产品都进行了信用评级报告的披露。但披露的信用评级报告,基本上都是针对信用主体的评级报告,而非针对产品的评级报告。 在进行了评级报告披露的产品中,评级最高的为AAA(苏银中车、国泰君安中国中车、招行格力、兴业大同、平安证券中核华兴等),最低的为AA(浙商新凤鸣)。 另外,浦发浦票盈2020年第一期标准化票据项目中,承兑人陕西东岭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我们也并未查询到公开评级信息。 虽然评级为AA的仅一单,但该项目在首批产品中的出现,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标准化票据产品对于评级要求的宽容度,其基础资产的范围,未来可能拓得更宽。 我们做了一个首批产品的基本信息简单整理,如下表所列示:
二、基础资产啥特点
1.商票为主 除了下文提到的一单银票和一单商票以外,首批产品的其他项目基础资产,均为商业承兑汇票。 这体现了标准化票据的监管思路和产品趋向——标票将成为商票融资的重要渠道。
2.一单银票 宁波银行作为存托机构的宁行票企赢2020年度第一期标准化票据项目,是首批产品中唯一一单以银票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 基础资产是5张原始持票人为浙江元通线缆制造有限公司,承兑人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行营业部的银行承兑汇票。
3.一单供票 中信银行作为存托机构的中信银行广州TCL简单汇2020年第一期标准化票据项目,是首批产品中唯一一单以供票作为基础资产的项目。 基础资产是4个以TCL王牌电器(惠州)有限公司作为出票人和承兑人,分别以绵阳新洋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创亿达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普安电子有限公司、中山TCL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原始持票人的供应链票据池。 这也是上海票交所2020年的两大拳头产品——供应链票据和标准化票据的首次“组合”,非常具有市场的前瞻性价值和供应链融资创新的深远意义。
4.多手票 可以入池多手票,是标准化票据在基础资产领域的另一突破。 此次,包括苏银中车2020年度第一期、海通证券齐鲁交通2020年第一期等在内的多单项目,都入池了多手票。
5.票据保证 在苏银中车2020年度第一期和国泰君安中国中车2020年度第一期这两单项目中,都以中国中车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保证人,进行了票据保证。 这解决了一段时间以来困扰市场的一个口径问题——即标准化票据,是可以通过票据保证的方式,纳入集团/核心企业信用,进行增信的。 我们做了一个首批产品的基础资产简单整理,如下表所列示:
三、尽职调查啥标准
1.尽调报告 首批14单项目,均没有在披露文件中公开关于尽职调查的专门材料,如尽职调查报告或中介机构的意见书等。 从这个现象来看,标准化票据的监管思路,应该是更接近贴现的效率要求——对于上述文件不作强制性要求,可能是为了增加产品的效率考量。
2.尽调方法 在大多数项目中,虽然没有披露专门材料,但在《存托协议》的“风险揭示与防范措施”一章中,存托机构都对尽职调查方法进行了简要披露,其中最集中的尽职调查方法,是对票据对应的交易合同等进行抽样核查。 但是,也有项目,只披露了存托机构将进行尽职调查,却没有披露尽职调查的基本方法和标准。 此前,在“关于《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反馈”(以下简称“《反馈》”)中,监管机构就对基础资产的审核要求,做了如下表述: “六、建议明确存托机构、票据经纪机构间的审查责任边界,适当弱化对基础资产的审查要求。 采纳情况:部分采纳。《办法》明确存托机构和票据经纪机构应对基础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具体责任划分应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出于风险防范和投资者保护考虑,未采纳弱化基础资产的审查要求。” 我们曾经提到,实践中究竟是比照银发[2016]224号文对于电票承兑的要求(提供审查合同、发票的影印件),还是比照该文对电票贴现的审核要求(无需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对于产品效率非常重要。 从目前首批项目的情况来看,实践中大多数项目的尽职调查要求,目前可能还是比较宽松和高效的,一定程度上,并不比224号文严。 我们将首批产品关于尽职调查的披露内容,将要点整理表格如下:
四、存托机构谁担任
1.机构类型 在首批产品中,仅有3个项目由券商(国泰君安、海通证券、平安证券)担任存托机构,剩余11个项目均由于银行担任存托机构(江苏银行、中信银行、浙商银行、宁波银行、浦发银行、兴业银行)。 我们将首批产品存托机构的担任情况,整理图表如下:
2.实践操作 担任存托机构,银行的确具有天然的优势。除了原有的客户优势和可以轻松自持的资金优势以外,从操作层面上来说,银行天然地接入ECDS系统和票据交易系统,并且能够利用原有的账户体系进行开户和资金流转,是最大的存托机构操作优势。 目前,我们了解到,券商担任存托机构,实操的一个核心要点是要对接系统和账户: 首先,券商需要在票交所开立标准化票据产品账户,产品账户又包括资金账户和托管账户,这些都需要券商以存托机构名义,通过票交所的会员部进行办理。 其次,由于大多数券商无法直接接入电票系统,所以券商仍然需要联系作为ECDS系统接入机构的商业银行,开立电票账户,并通过网银端进行相关操作。 所以我们会发现,这次券商担任存托机构的标准化票据项目,电票账户都是开在银行的:
关于系统和账户的操作,我们将在下一节详细解读这个问题。
五、系统账户怎操作
1.账户体系 我们以相对比较复杂的券商担任存托机构且票据未贴现的情况来举例说明账户体系问题。因为如果是银行担任存托机构,那么电票账户只需要开立在存托机构自己这里。如果是已贴现票据,那么无需开立电票账户。这样,情况相对会简化一些。 在首批产品中,披露材料里我们会发现,一般都会开立如下这些账户:
2.如何理解 怎么理解上面的账户体系呢?后面两个好理解,前面三个比较难理解。 要理解前面三个账户,简单来讲,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如果你是已贴现票据,那么不需要开电票账户,只需要开资金账户和托管账户,都是在票交所开立。资金账户用来付买票据的钱,收未来票据收回来的钱,付未来兑付投资者的钱。托管账户不碰钱,而是在系统里记录你持有的票据权利和余额的变动。
第二种,如果你是未贴现票据[2],那么除了要开资金账户和托管账户,还要开电票账户。这里面就会多一道工序——因为电票你要问别人收钱啊追索啊干各种动作啊,都得在ECDS系统里才能完成,那么就意味着,未贴现票据收回来的钱,是先收在电票账户里的,然后再转到你的资金账户(这就是为什么《托管结算规则》第十一条说,可以通过电票账户向资金账户办理入金业务),并在你的托管账户,做相应的权属簿记,类似于一个映射。
关于票据处理系统和账户体系,详细的白话介绍,请参考【标准化票据:一个运营方,两套系统,三件事】。
六、封卷材料啥要求
目前看来,披露的材料,从格式和内容上,还不算特别的统一。 大致看来,主要的文件类型,包括这几类:
虽然各家披露的文件的格式和内容各不相同,但其实最核心和重要的信息,基本上在《存托协议》中都涵盖了。有些披露文件,会具有一些重复的信息。 我们相信随着细则特别是《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规则》的出台(上述文件群的组成逻辑可以参照第二章、第八条),这个问题也会逐步规范并形成市场的统一标准。
七、交易机制何变化
目前各家采用的存托协议虽然各有不同,但是都具备一个共性,就是都借鉴了一部分资管和证券化的交易机制,使得整体的交易结构更加地严密和完备,主要包括:
1.清晰的时间轴体系 许多交易设定了包括初始起算日、财产交付日、设立日、利益核算日、预期到期日、兑付日、终止日等在内的完整的时间轴体系,把项目的周期运作梳理的很清晰。
2.完备的触发事件机制 区分了违约事件、解任事件、丧失清偿能力事件等金融市场成熟交易惯用的触发事件体系,使得项目具有灵活应对各类情形进行变通的能力。
3.以持有人大会为核心的治理方式 设立了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有些还区分了特别决议事项和普通决议事项,很好地赋予了投资人应有的权利和成熟的治理方式。
4.限于基础资产的有限追索 援引了证券化的有限追索(limited recourse)制度,在存托机构履职尽责的前提下,投资人的追索权仅限于基础资产。
2套细则划重点和解读
上海票据交易所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结算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登记托管、清算结算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等法律制度及上海票据交易所(以下简称“票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标准化票据业务中存托机构接入、基础资产登记托管和清算结算等相关业务,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存托机构接入
第三条 符合《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第六条要求的金融机构法人,可以申请以存托机构身份接入票交所,开展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归集、管理业务。
金融机构法人申请以存托机构身份接入票交所系统,应当按照《存托机构法人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材料清单》(附1)向票交所提供相应材料。
第四条 已接入票交所系统的存托机构法人,应当为拟创设的每只标准化票据在票交所系统设立独立的产品参与者(以下简称“标准化票据产品”),用于受让该只标准化票据的基础资产。【解读:这里明确了“标准化票据产品”是票据交易的参与者和基础资产的受让主体,这使得我们理解的,基于信托法的存托法律关系基石更加坚固了。】
标准化票据产品申请接入票交所系统,应当以所属存托机构法人为单位按照《标准化票据产品申请接入中国票据交易系统材料清单》(附2)向票交所提供相应材料。
第五条 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为未贴现电子商业汇票(未贴现供应链票据除外)的,存托机构应当为所设立的标准化票据产品在票交所系统接入机构开立用于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账户(以下简称“电票账户”)。【解读:针对未贴现票据,这个操作较好地解决了实操问题,即票据本身的票据行为和现金流操作仍然在ECDS系统完成。值得注意的是,在存托机构不是商业银行的情况项下,存托机构需要到商业银行以网银方式,开立电票账户,并通过网银端进行相应的操作。】
每只标准化票据产品只能开立一个电票账户,用于受让该只标准化票据产品的基础资产,该电票账户仅开通背书转让、提示付款、追索业务功能。【解读:限制了电票账户的功能,以控制操作风险等。】
第六条 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发生存托机构承接、变更或解任情形的,按照《上海票据交易所系统接入指引(2020年版)》第三章变更与退出相关要求办理,并向票交所提供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文书。【解读:持有人大会的决议是存托机构变化的必备治理文件,保障了信托受益人的权利。】
第三章 基础资产托管账户管理
第七条 标准化票据产品申请接入票交所后,票交所系统自动为其开立基础资产托管账户,用于记载标准化票据产品持有的已存托基础资产权属、余额及其变动等情况。一只标准化票据产品只能开立一个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另有规定的除外。【解读:托管账户不碰钱,主要是用来进行票据权属的簿记。】
第八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托机构应当及时注销其开立的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向票交所提供《上海票据交易所标准化票据基础资产托管账户注销表》(附3)。(一)标准化票据创设失败;(二)标准化票据已到期结清;(三)法律法规及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注销时,存托机构应当确认基础资产托管账户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的票据权利义务。
第九条 标准化票据创设失败或到期结清后一个月内存托机构未主动办理基础资产托管账户注销手续的,票交所在确认其账户余额为零、且无未了结的票据权利义务后,可以办理该托管账户的注销。 满足第八条规定的基础资产托管账户注销条件的,存托机构应当同时注销该标准化票据产品相关电票账户。存托机构未按要求办理电票账户注销的,票交所可以禁用该电票账户业务权限。
第四章 资金账户管理
第十条 存托机构创设标准化票据,应当向票交所申请开立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用于办理基础资产存托、托收和追索等相关业务资金清算结算以及入金、出金等资金收付,资金账户名称应当与标准化票据产品的全称一致。【解读:资金账户是票交所系统用来碰钱的账户。已贴现票据的票款对付、提示付款、追索等票据行为所产生的现金流,都由此账户进行收取。】
第十一条 存托机构应当通过以下账户向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划付资金办理入金业务:
(一)标准化票据承销商募集资金收款账户;【解读:票款对付的对价款项是募集来的,所以要先收。】
(二)标准化票据投资人账户;
(三)标准化票据产品在票交所系统接入机构开立的电票账户;【解读:未贴现票据,票据行为带来的现金流都是得先收进电票账户的,所以得从电票账户能够过来。】
(四)票交所规定的其他账户。不符合以上规定的入金业务作退汇处理,入金业务受理时间与大额支付系统时序保持一致。存托机构办理已贴现电子商业汇票、未贴现供应链票据存托业务资金清算结算时,应当提前办理入金业务。
第十二条 存托机构申请开立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时,应当将标准化票据在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指定的收款账户和相关业务费用收款账户(若有)作为资金账户的出金账户。【解读:费用和分配款项,都得从票据收到的现金流里出。】
第十三条 存托机构可以通过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向其预留的出金账户划付资金办理出金业务。出金业务受理时间以票交所规定的时序为准。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存托机构不得办理出金业务,标准化票据到期兑付、相关业务费用划付涉及的出金业务除外。【解读:形成了比较完整的资金闭环。】
第十四条 票交所按季度或在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注销时,办理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结息工作。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的季度结息日,利息于结息日的下一自然日转入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
第十五条 存托机构申请注销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并向票交所提供《上海票据交易所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注销表》(附4)。(一)满足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基础资产托管账户注销条件;(二)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状态正常,且未涉及违法违规行为;(三)已结清与票交所的所有债权债务。
第十六条 发生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存托机构未按要求办理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注销的,票交所可以办理相关资金账户的注销。
第五章 基础资产登记托管
第十七条 原始持票人通过背书方式将基础资产权利完整转让至标准化票据产品完成存托后,票交所将实际存托的票据权属登记至标准化票据产品基础资产托管账户,并增加托管账户余额。【解读:再次明确了是以转让背书这个票据行为,实实在在通过票据权属完整转移的方式完成存托。】存托机构应当确保实际存托的基础资产与其披露的基础资产清单完全一致。票交所不承担由于存托机构原因导致基础资产登记托管有误而产生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十八条 存托机构应当将标准化票据产品基础资产全部托管在票交所。已记载“不得转让”事项的电子商业汇票不得办理基础资产登记和托管。票交所对标准化票据产品持有的已存托基础资产的相关权益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托管账务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
第十九条 标准化票据产品持有的已存托基础资产独立于存托机构等其他参与人的固有财产。【解读:强调了存托财产的独立性原则。】托管期间,标准化票据产品持有的已存托基础资产不得被交易、挪用或设置质押等权利负担。
第六章 基础资产到期处理第二十条 存托基础资产提示付款业务,按照《票据交易管理办法》中票据到期处理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存托已贴现基础资产追索业务,按照以下规则办理:(一)已贴现基础资产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者付款行、付款人开户行资金账户余额不足导致票交所系统扣划失败的,存托机构可自票据到期日后的次一工作日起手动发起追索。存托机构手动发起追索后,票交所系统自动按照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逐个进行追索。【解读:票据项下的第二顺位债务人在票交所系统的操作中的顺序需要注意,下同。】(二)存托机构在票交所系统发起追索,如未获得偿付,可于次一工作日在票交所系统再次手动发起追索,票交所系统仍将自动按照贴现机构、贴现保证人(若有)的顺序逐个进行追索。
第二十二条 存托未贴现基础资产追索业务,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 资金清算结算
第二十三条 基础资产存托业务的资金清算结算,按照以下规则办理:(一)基础资产为已贴现电子商业汇票的,票交所依据存托业务双方委托,按照原始持票人与标准化票据产品对该笔业务的应收应付义务,于结算日遵循实时逐笔的原则以票款对付的结算方式办理票据和资金的结算。【解读:这个和票交所系统原有的DVP票款对付的原则是一致的。】截至双方约定的最晚结算时间,原始持票人持有待存托票据不足、存托机构开立的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存托结算失败。(二)基础资产为未贴现电子商业汇票(未贴现供应链票据除外)的,由存托机构以标准化票据产品名义与原始持票人自行线下结算。【解读:如果资金自行线下结算,那逻辑上目前未贴现票据在ECDS系统用的是FOP纯票过户的模式。】 (三)基础资产为未贴现供应链票据的,存托业务资金清算结算按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第二十四条 基础资产提示付款日,已付款确认或提示付款应答为同意付款的,票交所依据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承兑保证人委托将票据到期款项扣划至存托机构开立的标准化票据产品资金账户。截至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行、承兑保证人账户余额不足的,托收结算失败。
第二十五条 存托已贴现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人发出追索指令的,票交所依据追索顺序扣划被追索人账户款项。截至大额支付系统业务截止时间,被追索人的账户余额不足的,追索结算失败。
第二十六条 存托未贴现电子商业汇票的追索资金结算,由相关当事人按照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制度办理。标准化票据产品作为追索人获得清偿的,存托机构应于当日将清偿资金划付至标准化票据产品在票交所开立的资金账户。 第八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票交所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票据交易管理办法》《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及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票交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相关业务规则和自律规范,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根据《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要求履行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机构。本规则所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存托机构,票据经纪机构根据本规则要求配合存托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相应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条 信息披露平台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网站和系统。除本规则另有规定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在票据市场及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信息披露。本规则的规定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信息披露平台包括票交所、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运营的官方网站和信息披露相关系统。
第五条 存托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本规则和存托协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其所提交的信息披露信息及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票据经纪机构应当按照《标准化票据管理办法》、本规则和票据经纪协议履行相关义务、承担相应责任。信息披露平台及其运营主体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平台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拟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主动了解、获取应披露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第七条 标准化票据信息披露方式包括公开披露和定向披露。公开披露的,应按照本规则要求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向市场不特定投资者进行披露;定向披露的,由信息披露义务人和披露对象协商约定信息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
第二章 创设前信息披露
第八条 存托机构应在标准化票据创设前至少一个工作日披露以下信息:(一)存托协议;(二)基础资产清单;(三)信用主体在债券市场披露的有效期内能够反映主体信用的评级报告(若有);如信用主体为非上市公司,且在债券市场无信用信息披露的,存托机构应当与投资者协商提供对标准化票据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解读:对于信用主体的评级报告,目前并不需要重新出,而是可以援引债券市场已披露文件,这对于项目的效率有较大提升。】 (四)风险揭示书,应当充分提示标准化票据可能涉及的各类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关联关系风险等;(五)认购公告(见附件4),包括标准化票据主要条款、认购程序、认购资料、认购价格确定方式、配售与缴款安排等信息。如信用主体在当年同业存单发行计划中披露主体信用评级的,可以豁免本条第(三)项的披露要求。【解读:这里明确了创设披露文件群的组成,以及文件应具备的相应内容和要求,非常重要。】
第九条 公开归集基础资产的,存托机构应直接或委托票据经纪机构在基础资产归集前(即披露基础资产清单之日前)至少三个工作日发布基础资产申报公告(见附件1),申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标准化票据简述,包括创设目的、存托机构基本信息、登记托管机构和交易流通场所;(二)有关要素和参与主体;(三)申报要求和时间安排;(四)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存托机构应当在基础资产归集完成时披露申报结果公告(见附件2)和基础资产清单(见附件3);
第十条 在已公告的认购日之前,存托机构根据存托协议约定需要变更认购公告中认购日、缴款日、初始登记日等日期的,存托机构应重新披露变更日期后的认购公告,并说明变更原因、日期变更情况等信息。【解读:注意相应的附件所规定的格式和内容,下同。】认购结束后,存托机构应当在认购结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布标准化票据认购情况公告(见附件5)。
第十一条 存托机构应当在认购结束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发布标准化票据创设结果公告(见附件6),并于创设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创设情况。投资者未足额认购、未足额缴款或归集的基础资产规模不足,存托机构应在创设结果公告中披露失败原因。
第十二条 标准化票据完成初始登记后,票交所、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应及时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发布交易流通公告。
第三章 创设后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如基础资产逾期未能兑付的,存托机构应在基础资产逾期之后两个工作日内披露相关基础资产清单、基础资产逾期的原因、产品违约风险提示等。标准化票据产品到期后,存托机构不再单独披露基础资产兑付信息。
第十四条 标准化票据存续期间,发生任何影响基础资产价值的重大事件,存托机构应自获得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本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基础资产涉及公示催告、挂失止付、保全措施或其他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二)基础资产因金融管理部门要求被风险处置;(三)信用主体新增、更新信用评级信息(包括信用评级上升、下调、评级展望发生变化)或对标准化票据投资价值判断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四)信用主体涉及重大经营问题、重大诉讼事项或重大违法、违规、违约等可能影响其兑付能力的情形;【解读:对于信用主体的信息披露要求,一定程度上有赖于信用主体的配合。在散票或票据池以及中小企业等情况下,该等要求能否在存续期时刻做到,对于存托机构是挑战。】(五)存托机构等标准化票据参与主体发生可能影响标准化票据收益分配的事项;(六)其他对基础资产价值有负面影响的情形。重大事件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发生的时间、具体事项及可能影响等信息。
第十五条发生存托机构变更、解任情况的,继任存托机构应在继任生效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其基本信息和存托协议变更情况;发生存托协议变更的,存托机构应在协议变更生效日之后的两个工作日内披露存托协议变更内容等。
第十六条存托机构应在标准化票据兑付日(预期到期日)之前三个工作日发布兑付公告(见附件7),并根据上海清算所相关规定办理产品兑付业务。兑付公告应如实反映存托机构与基础资产付款人的实际沟通情况,无法确定标准化票据在兑付公告发布日能够全额兑付或预计不能全额兑付的,存托机构应在兑付公告中进行说明。标准化票据未能在兑付日(预期到期日)全额兑付的,存托机构应当在兑付日(预期到期日)之后一个工作日内披露产品未能按期兑付的情况和原因,并在召开标准化票据持有人大会之后三个工作日内披露违约处置计划和基础资产追索、诉讼、收益分配等相关工作进展。【解读:明确了对于违约和潜在违约风险的披露机制。】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一经公布不得变更。已披露文件或信息确有必要进行变更或更正的,应经相关当事人确认后,披露相应说明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说明应包括原因、变更或更正前后相关信息及其变化。已披露的原文件将在信息披露平台予以保留,相关机构和个人不得对其进行更改或替换。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通过以下方式分别向票交所、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提交信息披露材料:(一)通过在票交所的预留邮箱向其信息披露专用邮箱提交或采用票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本规则涉及的所有披露材料;(二)通过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信息披露系统向其提交标准化票据认购、存续期间的相关披露材料。票交所、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依据本规则完成信息披露文件形式审核后,最迟于次一工作日通过信息披露平台发布符合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解读:明确了审核原则是形式审核。】
第十九条存托机构、票据经纪机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票交所、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发现存托机构、票据经纪机构未严格执行本规则或需要承担信息披露责任的,有权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票交所、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之前”、“之后”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项下的信息披露操作指南(见附件8)及信息披露材料的格式模板或指引由票交所、交易中心、上海清算所负责制定、修订和发布。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