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9日,2019全球(青岛)创投风投大会在山东青岛市举行。会议以“打造开放新高地,建设科技引领城”为主题,围绕国际创投风投行业的发展趋势,共话中国经济转型与企业技术升级所赋予的全新投资机会,为青岛打造全球创业风险投资中心搭建平台,以加快青岛对外开放的步伐。

 

出席此次会议的嘉宾有:山东省副省长刘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党委书记、会长洪磊,山东省委常委、青岛市委书记王清宪,青岛市副市长刘建军,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祁斌,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第26任主席哈维·皮特(Harvey Pitt),诚通控股集团总裁、中国国有企业结构调整基金公司董事长朱碧新,硅谷人工智能研究院(SVAIRI)创始人、《硅谷百年史》作者皮埃罗·斯加鲁菲(Piero Scaruffi)等。青岛市委常委、副市长王家新主持此次大会。

 

会上举办了全球(青岛)创投风投中心大厦揭牌仪式和第一批入驻创投风投中心大厦机构签约仪式,并发布了《打造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中心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简称“青岛十条”)和青岛科创母基金设立方案。

 

据了解,“青岛十条”覆盖“募、投、管、退”全流程。在支持募资方面,新设500亿科创母基金,为创投风投机构提供全方位资金支持,同时支持债券、信托、保险资金等多渠道募资。大力培育创投风投市场主体,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大学基金等相关主体,发起和设立创投风投机构。在支持投资方面,搭建各类经常性的路演平台,帮助投资机构与创业企业、科研院所深度对接,依托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重点平台,实现“创投风投+创新创业”协同发展。在支持项目方面,既为机构“聚项目”,各区市、各相关部门开放企业和项目资源,实现创投风投机构与企业信息共享,建立优质科技创新、创业项目库;又为机构“管项目”,设立创投风投孵化器,提供专业投资管理服务,帮助入驻项目实现多轮融资、高效融资。在支持退出方面,鼓励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各类主体组建并购基金,让创投风投机构“退得出、退得好”。

 

将为创投风投机构和创业者提供强大资金支持的青岛科创母基金,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基金规模大。科创母基金得到了山东省政府的大力支持,首期120亿元,其中山东省出资20%,青岛市出资25%,社会出资55%。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在四年内分六期出资到位。基金存续期为10年,其中投资期5年,退出期5年,如有需要可适当延长;

 

 

二是聚焦硬科技。对标科创板,重点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培育。参股初创期子基金的资金不低于60%;用于直接投资项目的不高于40%。;

 

 

三是市场化运作。选择行业内优秀基金管理人作为管理机构,采用市场化方式运作,让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

 

四是退出渠道多。子基金或直投项目形成的股权,可以通过股权转让、企业回购、兼并收购以及清算等形式退出。政府引导基金出资份额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可适时退出;

 

 

五是超收有奖励。在收益分配方面,坚持政府让利原则,在基金年化收益率超过设定标准时,超额收益按照一定比例奖励投资人和基金管理机构。

 

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本次会议公布了青岛市政府相关领导的手机号等联系方式,以更好地为创投机构提供服务。

 

附:《打造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中心若干政策措施》(“青岛十条”)

 

01  加快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发展

 

(一)大力培育创投风投市场主体。鼓励行业骨干企业、创业孵化器、产业(技术)创新中心、大学基金等相关主体发起和参与设立创投风投机构。促进金融机构和专业规范的财富管理机构与创投风投紧密互动、合作发展。鼓励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投资或设立创投风投机构。积极培育设立母基金。

 

(二)积极引进创投风投机构。面向国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开展招商工作,采用市场化招商方式,发挥中介机构、行业协会等平台作用,建立招商跟踪对接机制,引进一批投资规模大、管理规范、影响力强的品牌机构。

 

(三)加大对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对注册在我市且资金托管账户设在我市的,其认缴资金达到 2 亿元以上(含 2 亿元)的创投风投机构,完成基金业协会备案且实缴资金达到 2 亿元以上(含 2 亿元)后,按照实缴资金的 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对本政策出台前已在我市注册设立的创投风投机构,新增实缴资金达到 2 亿元以上(含 2 亿元)的,对新增实缴资金部分按照上述政策给予奖励。对实缴资金达到 100 亿元以上(含100 亿)的特大型创投风投机构,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0 万元(含按照前款政策已获得奖励金额)。对在我市落户的具有重大意义和作用的创投风投机构,经市政府研究给予专门奖励。对在我市落户的创投风投机构并且在我市有实际运营机构和常驻办公人员的,由落户所在区(市)政府提供办公场所支持政策。

 

02  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实体经济对接

 

(四)完善创投风投与项目对接路演常态化机制。搭建多种形式、经常性的路演对接平台,促进创投风投机构与创业企业、科研院所的信息交流与合作。各区(市)、各部门开放企业资源和项目资源,促进创投风投与企业信息共享。支持创投风投机构早投资、多投资,积极投资于各科技专项、科研基金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鼓励引进青岛以外科研项目在我市孵化落地。

 

(五)发挥好我市重点平台作用。支持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市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心、青岛资本市场服务基地、生产力促进中心等开展丰富多彩的路演对接活动,鼓励我市企业参加路演,吸引青岛以外项目来我市路演,建立国际国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跟踪对接机制,实现“创投风投+创新创业”协同互动。鼓励各区(市)、高新区、蓝谷等建设具有自身特色优势的项目路演平台。

 

(六)加大对投资我市企业的创投风投机构支持力度。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并形成实体产业的,按其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

 

03  积极发挥政府引导基金作用

 

(七)明确青岛地域投资比例。对我市政府引导基金的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1倍。

 

(八)放宽投资我市企业认定标准。

 

1、直接投资我市企业的;

2、投资的市外企业以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我市已有企业的;

3、投资的市外企业在我市投资设立新企业的;

4、为我市引进落地法人企业并有实质性经营活动的;

5、为支持我市企业走出去开展全产业链投资,对创投风投机构投资到我市企业在市外控股子公司的;

6、其他可认定为投资我市企业的。

 

(九)允许专项子基金突破投资比例限制。允许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母基金,直接围绕重点项目设立专项子基金,不再 受“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 20%”的限制。

 

(十)鼓励社会出资人购买引导基金所持基金份额。政府引导基金参股基金在注册之日起 3 年内(含 3 年)购买的,可以引导基金原始出资额转让;设立 3 年以后,引导基金与社会出资人同股同权,在存续期满后清算退出。该项政策需满足基金份额转让时参股基金已完成投资我市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 1.1 倍要求。

 

(十一)设立科创母基金。政府主导发起设立青岛市科技创新母基金,聚焦硬科技,对标科创板,重点支持原始创新、成果转化及高端科技产业化项目培育。

 

(十二)完善政府引导基金让利机制。对我市政府引导基金参股的创投风投机构,清算退出时,整体年化收益率超出清算年度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单利)时,引导基金对创投风投机构投资我市辖区内企业相应额度超额收益的 50%给予让利;对投资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项目或初创期、早中期科技型创新型企业,经认定的,可加大让利幅度,直至全部让给创投风投基金管理人和其他社会资本出资方。

 

04  鼓励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

 

(十三)推动国有企业参与创投风投发展。鼓励有需求、有条件的国有企业依法依规积极对创投风投机构进行出资或发起设立创投风投机构。鼓励政府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和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内部实施更加有效的管理人员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和完善国有创投风投机构和创投风投核心团队持股和跟投机制,放宽新设立创投风投机构的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允许管理层和核心骨干持股比例占总股本的 30%。

 

05  拓宽创投风投募资和退出渠道

 

(十四)促进创投风投机构募资多元化。支持创投风投机构通过债券、信托、保险资金等渠道募资。鼓励创投风投机构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合作,探索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投保联动等新模式。

 

(十五)拓宽创投风投机构退出渠道和方式。鼓励设立私募股权二级市场基金。支持各类主体组建设立并购基金。发挥蓝海股权交易中心和青岛财富产品交易中心平台作用,依法合规建设创投风投项目转让交易平台,建立完善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

 

06  建设创投风投孵化器

 

(十六)搭建创投风投孵化平台。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引入市场化机构,设立创投风投孵化器,用市场化方式搭建创投风投孵化平台。

 

(十七)培育创投风投机构合伙人。引导带动我市企业学习和参与创投风投,培育本地创投风投合格投资人,壮大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队伍,促进创投风投赋能实体产业。

 

(十八)为创投风投机构提供募、投、管、退全链条服务。通过线下资本实战训练营、线上科技金融服务体系,建立优质企业项目库。为创投风投机构投资项目提供专业投后管理服务,帮助实现多轮融资,提高融资效率。为创投风投投资项目提供资本市场资源、并购基金、投资人对接等服务,促进投资高效有序退出。

 

07  吸引和培养创投风投专业人才

 

(十九)加大创投风投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支持通过创投风投行业组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群团组织、创投风投机构等加强创投风投专业人才培养,开展多种方式教育培训,吸引更多优秀人才特别是科研人才从事创投风投。开展党政机关干部与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人才挂职交流。

 

(二十)加大对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奖励扶持。对经认定的创投风投机构高管人才,按照其贡献给予奖励;按规定享受高层次人才服务绿卡待遇,对其在生活、创业、科技项目对接等方面提供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高管人才参加山东省、青岛市金融高端人才及金融之星评选。

 

08  推动创投风投行业双向开放

 

(二十一)有序推动创投风投双向开放。完善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QFLP)、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试点(QDLP)工作办法,畅通资金流动渠道,优化审核流程,积极争取试点额度,促进跨境创投风投机构落户我市。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面向创投风投发达国家和地区开展精准招商工作,鼓励境内外创投风投机构加强创新合作。

 

09  形成市、区(市)发展创投风投合力

 

(二十二)统筹市、区(市)两级财政扶持资金。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对注册在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产生的税收市级分享部分,全部拨付创投风投机构所在区(市),由所在区(市)统筹用于扶持创投风投机构发展和高端人才奖励。

 

(二十三)鼓励区(市)打造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区。建设全球(青岛)创投风投中心大厦,打造面向全球的创投风投聚集地和项目路演中心。发挥市级创业投资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整合相关资源,促进创投风投发展。鼓励有条件的区(市)打造创投风投机构聚集区。

 

10  营造优质的市场化、法治化环境

 

(二十四)完善市场化服务体系。建立创投风投行业发展联盟,发挥行业协会积极作用。支持创投风投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发展,为创投风投机构提供专业化、多元化服务。建立完善青岛市创投风投行业发展专家咨询机制。

 

(二十五)优化法治化服务体系。企业登记部门与创投风投行业备案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放宽创投风投机构市场准入,为创投风投机构落户和发展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六)建立监管协同机制。充分发挥全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作用,研究推动创投风投行业发展等重大问题。金融、财政、市场监管、公安、证监、银保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各区(市)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重点打击以创投风投为名进行的非法集资和诈骗等行为。发挥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作用,提供法律咨询、公司法务等法律服务。有效发挥第三方力量完善数据统计及风险防控机制,为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会同市财政局就政策执行标准、程序等方面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