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化解网贷行业风险,维护出借人利益,5月31日,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就网贷平台主要负责人或关联方持股的关联企业逃废债集团化问题所带来的行业隐患问题,组织召开研讨会。
协会秘书长王思聪出席会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金融系主任张海洋,机构代表以及行业专家、律师、媒体人士等参加了会议。
当前,逃废债集团化存在借款额度相对较大、平台实控人或股东对借款企业的控制力度有限、借款企业主观性逃避还款等复杂性问题,极大危害广大出借人的利益,严重影响平台正常运营,不利于行业良性发展。行业呼吁,迫切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厘清平台与借款企业的关系与责任,明确债权关系,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刑事、行政等各项责任,同时应强化债权保障,通过司法等措施,提高债权追偿效率并制定相关规则,防范新的逃废债集团化事件的发生。
会议认为,解决逃废债集团化问题,需要事前预防,事中追踪,事后处理,形成完整处理措施体系。
事前预防要从信息披露、征信共享、借款额度、借款方还款能力要求、放款平台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等方面进行考虑。
信息披露可协调工商管理部门,加强对关联借款企业的股东等信息登记,同时,可参考对私募产品管理的要求,协会牵头,要求平台对关联借款企业情况进行信息披露,若披露不实,应承担相应责任。借款额度必须严格遵守监管要求,平台在放款前,必须对借款企业及关联公司做详细尽调,了解其还款能力,同时也要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于关联企业借款,可参考银行业的管理规定,不得优于其他主体借款要求,关联企业借款必须提供抵押物,不得提供信用借款。
在完成放款后,要持续追踪借款企业,关注企业财务情况,若发现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对已经形成的逃废债集团化问题的事后处理,骗贷的认定、司法程序是研讨会重点关注的问题。对于借款企业在不具有相应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夸大营收利润、优化借款材料,取得与本身还款能力不匹配的借款的行为,应认定为骗贷行为。对于骗贷行为的处理,可参考法律对于银行债权的保护措施,参考信用卡诈骗的相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研讨会建议,处理逃废债集团化问题,更多需要借助司法、行政力量,优先从大额标入手,联合工商部门,查清大额标的借款去向,并和法院沟通,梳理一个完整的项目处理流程,积累经验,不断完善,并加以推广,最终达到打击集团化逃废债的目的。
研讨会还指出,应参考银行业关于惩处逃废债相关规定,建立网贷行业的相关规则,保证网贷机构合法的权益。由协会牵头,制定行业业务细则和指引,厘清骗贷、套路贷、砍头息、服务费等的认定界限,发起并共享行业黑名单。
协会秘书长王思聪表示,大多数倒闭的平台,跟逃废债集团化有直接关系,逃废债集团化对平台,对行业影响恶劣,当前整个社会都在打击“老赖”行为,协会也将和恶意逃废债务人、逃废债集团化行为做长期斗争。协会已联合北京市网贷从业机构,陆续公布了超12万名“恶意逃废债”名单,目前正在联络各省(市)互金行业协会,全国范围内向P2P网贷从业机构征集借款主体“恶意逃废债”名单。
文章来源: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