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概述
作为我国银行业重要的金融基础设施,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自成立起就着力落实国家普惠金融发展战略,落实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关于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要求,创新工作方式,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稳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开展包括普惠金融业务在内的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业务。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先后出台政策文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登中心合规开展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业务。截至2018年底,银登中心助力商业银行盘活小微企业贷款2515.5亿元,提高了商业银行支持服务于小微企业的能力,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产存量,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在创新小微企业信贷服务模式方面作出了积极探索。
召开“信贷资产流转助力小微企业发展主题交流会议”
参加首届中国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峰会
获评中国普惠金融典型案例
案例详情
一、积极落实国家战略、监管政策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关于“盘活货币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2013年7月,信贷资产流转业务试点工作正式启动,由部分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及股份制银行先行先试,探索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常规化运作模式。2014年经财政部同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银登中心)正式成立,具体组织银行业信贷资产的登记流转业务,为市场提供金融基础设施服务。同时提出“要以新设立的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为主体,扩大信贷资产流转范围,帮助银行盘活信贷存量、规范贷款转让”。
为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关于“持续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等会议精神,落实监管部门关于“稳步推进在银登中心合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业务”、“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等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源,拓宽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等政策要求,银登中心不断优化业务流程,提升服务水平,建立绿色通道机制,稳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开展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业务,提高了商业银行支持服务于小微企业的能力。
二、大力推进专项配套服务
为了更好的落实监管部门关于支持小微企业与普惠金融的政策精神,银登中心从业务模式、内部流程、交流培训等各方面全力开展配套服务工作。
一是建立绿色通道机制。为迅速完成小微企业信贷项目的流转业务,银登中心着力建立小微企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业务的绿色通道机制,提供从开户、备案、登记、流转各业务流程“一站式服务”,针对普惠金融机构的信贷资产流转业务,专门设立沟通机制,保障此类项目完成时间更短、效率更高。
二是精心设计方案。针对小微企业信贷资产的特点,银登中心与相关银行和会计、法律方面的专家,共同研究设计了“自益财产权信托+转让信托收益权”的交易结构,即银行作为出让方,以其所拥有的贷款债权作为信托财产设立自益财产权信托,将取得的信托收益权作为流转标的通过银登中心转让给投资者。这一方案既考虑到小微企业信贷小额、分散、笔数多的特点,又能满足监管要求,一经推出,便受到市场机构的欢迎。
三是开展普惠金融主题培训。与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建立常态化联系,先后接待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来访,就小额贷款公司资产在银登中心流转制定了相应的工作方案。同时加强了与主要普惠金融机构的联系并与有关银行共同主办了“小微企业贷款流转与普惠金融”主题培训会等,来自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农商行、信托公司等机构代表20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为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交流开展小微企业贷款业务经验和践行并促进普惠金融持续性发展实践提供了良好的沟通平台和机制,受到与会各方欢迎。
四是加强集中登记制度并推动扩大业务试点范围。根据《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要求,银登中心正式建立并不断加强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业务集中登记机制。在中央结算公司技术支持下,银登中心建立的集中登记制度彻底改变了信贷资产原本的私下转让、无序转让不透明不公开的状态,使每一笔业务都在监管视野范围内,促进了信贷资产流转业务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此外,《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的发布,促进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小微企业贷款为主的不良贷款会计出表、债权不出表问题的解决,有助于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目前,此业务的试点范围已由首批确定的57家机构扩展至现在的275家。
三、助力小微企业信贷效果显著
截至2018年底,银登中心助力商业银行盘活小微企业贷款2515.5亿元,提高了商业银行支持服务于小微企业、支持实体经济的能力,提高商业银行资产配置能力,有效促进了商业银行的转型升级,降低了商业银行交易成本,提高了商业银行风险定价的能力,对促进普惠金融事业深度发展贡献了一份坚实的力量。
一是提升了小微企业信贷可持续性。在贷款规模有限、资金和流动性管理要求趋严等大背景下,小微企业的信贷需要全面满足一直是难题。通过小微企业贷款流转业务,盘活存量资产,能够帮助商业银行腾出贷款规模,实现轻资产运营,实现对经济社会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促进商业银行信贷的精准投放,进一步提升银行业开展小微企业信贷业务能力。
二是提高银行资产配置能力。在商业银行同质化运营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信贷资产流转打通了商业银行之间资源配置渠道,商业银行可以集中资源发展自己的优势、方向,利用信贷资产流转配置其他银行具有优势的资产,从而推动商业银行差异化运营,实现共同发展,降低银行业的运营总体成本。同时,通过小微企业信贷资产流转让更多的银行间接支持了普惠金融事业,践行了社会责任。
三是提高商业银行风险定价能力。小微企业信贷具有单笔规模小、分散度高、收益高等特点,公开化、阳光化、规范化的信贷资产流转市场有助于挖掘产品的公允价值,从而提高商业银行的风险定价能力。
四是开辟普惠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新渠道。银登中心备案审核委员会专家评审会定期召开会议,重点审核基础资产以小微企业贷款为主的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小微企业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切实响应了国家鼓励小微企业贷款流转的要求,拓宽了银行不良资产处置渠道,为普惠金融业务开辟了一条风险管理新渠道。
五是受到监管部门和业界肯定。银登中心支持以小微企业信贷资产流转为代表的普惠金融发展业务,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相关业务受到市场机构的普遍欢迎。如网商银行反映市场机构普遍认为银登中心在盘活信贷资产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表示通过在银登中心开展小微贷款流转业务,拓宽了资金渠道,增强了小微客户服务能力,降低了实体经济尤其是小微企业的融资成本。同时,通过市场化交易,盘活了表内的信贷资产,减轻了经营成本压力,未来会继续深度参与信贷资产流转业务。
六是获评中国普惠金融典型案例。银登中心开展的小微企业信贷资产流转业务得到了社会各方的充分肯定,在人民日报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和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联合组办的“中国普惠金融典型案例”征集活动中,报送的《开辟普惠金融信用风险管理新渠道案例》经网络投票和专家评审,在全国52家单位的70个案例脱颖而出,获评中国普惠金融典型案例。
附件1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7]42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7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强化监管引领和政策支持,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
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稳步增长。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总体目标,继续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总量、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
二、优化考核指标,突出差异化导向
2017年在保持“三个不低于”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优化以下指标内容和考核方式:
在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按增速或增量自主选择指标考核。该项占比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继续按增速指标予以考核。具体标准见附表1。
在申贷获得率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达到90%以上的商业银行,2017年不考核该指标,转为日常监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在90%以下的商业银行,2017年继续考核该指标。同时,为更好地统计分析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线上渠道申请获得贷款情况,从2017年起,商业银行试行按线上、线下两种贷款渠道分别统计和报送申贷获得率数据。具体要求见附表2。
三、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投放力度
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要求,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应于2017年3月31日前向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报送内容应包括本行各一级分行全年小微信贷计划额度。地方法人商业银行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报送文件应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
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当根据自身战略定位,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
四、完善机构体系,下沉服务重心
在做实现有专营机构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服务小微企业的机构体系。鼓励大中型商业银行探索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情况,探索采用事业部、小微金融中心、子公司等形式,进一步落实差别化的考核评价办法和激励约束机制,整合和倾斜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资源配置。
着力发挥地方法人银行在普惠金融方面的作用,推动服务向基层、社区和县域延伸。促进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重心下沉,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的长期总体稳定。坚持民营银行设立一家办好一家的基本导向,鼓励创新,审慎监管,有序推动民营银行发展。
五、创新服务模式,提升信贷服务效率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利用新技术、新手段,创新小微金融服务模式。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信息技术水平,加强小微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利用大数据工具,丰富获客手段,提升信息采集与分析能力。要充分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为小微企业提供综合性金融服务,提高服务便利度。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科学设定授信审批条件,在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合理压缩小微企业信贷获得时间。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内部操作流程中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做出明确规定。
六、积极落实续贷政策,改进贷款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监管政策,制定内部配套制度文件。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提高无还本续贷业务在小微企业贷款中的比重,并根据自身风险管控水平和信贷管理制度,自主决定办理续贷业务的范围。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合理设置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产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自主确定小微企业贷款资金支付方式。
七、丰富信贷资产流转方式,整合信贷资源
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源。鼓励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次注册、自主分期发行,开展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稳步推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合规开展小微企业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业务。
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小微企业信贷资产流转和收益权转让相关产品,按银监会有关规定在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完成转让和集中登记的,相关资产不计入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统计。
八、提高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拓宽不良资产处置渠道
商业银行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2个百分点(含)以内的,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不高于3.5%的,可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级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商业银行要落实《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6〕56号)要求,制定和完善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小微企业授信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制度办法。
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在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框架下,鼓励试点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不良贷款资产支持证券。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合规开展小微企业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稳步扩大试点银行和信托机构范围;通过信贷资产流转平台,依法合规批量转让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不良贷款。
九、明确监管督导考核责任,加强检查整改
继续坚持以法人银行为主体,银监会和银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和考核方式。各银监局负责督促辖内法人银行整体完成“三个不低于”目标,同时督促辖内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及银监会直接监管的外资银行的一级分行完成总行分配的小微信贷计划。各银监局应于2017年4月15日前汇总辖内法人银行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报送银监会普惠金融部。
各级监管部门要将推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纳入日常非现场监管,完善常态化的监管督导机制。要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统计数据真实性、准确性的核查,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确保数据报送质量。要持续监测分析、适时通报“三个不低于”目标和信贷计划完成情况,探索加强对商业银行小微企业信贷服务的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审批、监管评级等机制的重要参考。要持续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落实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和监管要求。要梳理2016年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专项检查发现的问题,切实加强整改,组织开展“回头看”专项治理工作。
各级监管部门要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从机制、渠道、产品等多个维度,系统总结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好经验、好做法,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结合自身战略定位和业务特点加强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
(文章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
附件2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8年推动银行业
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8]2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着力缓解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不充分、结构不均衡的问题,引导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由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现就2018年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普惠金融重点领域的支持,聚焦小微企业中的相对薄弱群体。自2018年起,在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的基础上,以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包括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为考核重点,努力实现“两增两控”目标:“两增”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两控”即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水平和贷款综合成本水平。
为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23号)“确保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增速、户数、申贷获得率维持在合理区间”的要求,2018年将继续统计、监测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即国标小型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贷款,下同)数据,但不再作为考核要求。
二、分类实施考核,兼顾总量增长和结构优化
(一)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邮储银行
1.考核指标:努力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2.差异化考核:(1)对2017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比重超过一定比例的机构,可适度放宽考核要求,确保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2)已按《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大中型商业银行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实施方案的通知》(银监发〔2017〕25号)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和以服务小微企业、“三农”、城乡居民为定位的邮储银行,可选择将考核范围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二)地方性法人机构
1.考核对象: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村镇银行。
2.考核指标:各银监局辖内法人机构努力总体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
3.差异化考核:在辖内法人机构总体实现考核目标的前提下,银监局可对2017年末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其各项贷款比重超过一定比例的法人机构作差异化考核。以支农支小为业务重心、户均贷款余额低的银行,可选择将考核范围扩大为: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小微企业贷款和普惠型其它组织及个人经营性(非农户)贷款、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普惠型农户经营性贷款。
(三)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1.不作指标考核,保持日常监测、通报。主要监测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
2.相关要求:支持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践行社会责任,探索以事业部机制开展普惠金融服务。鼓励开发银行及政策性银行结合机构和业务特点,以转贷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专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转贷双方均应建立单独的批发资金账户,实行台账管理,统计贷款投向明细,避免重复计算;加强对资金用途的跟踪监测,确保批发资金全部用于支持小微企业。
(四)外资银行和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不作指标考核,保持日常监测、通报。主要监测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户数。
三、单列信贷计划,确保信贷投放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年初要单列全年监管考核口径下的信贷计划,经本行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后向监管部门报送,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应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全行监管考核口径下的信贷计划以及各一级分行信贷计划。
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应当于2018年3月31日前向银监会普惠金融部报送全年通过转贷形式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批发资金支持小微企业的计划。
地方性法人机构应向属地监管部门报送全行监管考核口径下的信贷计划。
同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制定、分解、落实全口径小微企业信贷计划,保持对全口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四、合理控制小微企业贷款资产质量和综合成本,提升服务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商业可持续前提下,结合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的监管要求,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的风险管理,努力将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控制在不超过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的水平。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收益覆盖风险原则,合理设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落实“两禁两限”收费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主动向小微企业减费让利,切实巩固清费减负成果,降低小微企业贷款综合成本。
五、完善机构体系,强化市场定位
大型银行要继续深化普惠金融事业部建设,向基层延伸普惠金融服务机构网点,加快落实“五专”经营机制,参照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统计指标体系,制定普惠金融事业部的信贷管理政策,进行资源配置和内部核算,进一步简化业务流程,缩短决策链条。股份制银行要结合自身业务特点,探索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增设扎根基层、服务小微的社区支行、小微支行。邮储银行要继续坚守服务小微企业的定位,提升基层支行信贷服务能力。
地方性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服务地方经济和小微企业的发展方向,继续下沉经营管理和服务重心,重点向县域和乡镇等地区延伸服务触角。保持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银行县域法人地位总体稳定,规范发展村镇银行等中小金融机构。
专注于线上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优势,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效率。
六、优化信贷技术和流程,提升服务效率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的深度融合,丰富获客手段。充分运用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新渠道,加强产品和服务创新。提高对新设小微企业开户的办理效率和服务质量,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便利度和满意度。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改进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科学设定授信审批条件,在做好风险管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小微企业信贷审批时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探索建立贷款全流程限时制度,按业务类别对小微企业贷款办理时限作出明确承诺,精简耗时环节。
七、加大续贷支持力度,改进贷款支付方式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大续贷政策落实力度,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加强续贷产品的开发和推广,简化续贷办理流程,支持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融资周转“无缝衔接”。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小微企业贷款期限管理,研发适合小微企业的中长期贷款产品。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对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不含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贷款)采取自主支付方式。对自主支付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须经过合理的审核流程,充分发挥相关岗位的制衡作用,加强贷后管理和检查。
八、落实尽职免责制度,用好用足各项扶持政策
各商业银行要继续完善具备可操作性、符合小微企业授信特点的内部尽职免责制度办法,加强对分支机构的宣讲传导,重点督促基层网点和一线业务人员落实尽职免责规定。加强对尽职免责调查、评议、认定等相关工作的文档管理,将尽职免责落实情况列为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估的重要参考因素。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传导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各项扶持政策,重点用好、用足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定向降准政策和单户授信总额100万元以下(含)的贷款利息免征增值税政策。特别是地方性法人机构,要继续下沉服务重心,优先满足单户授信总额5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信贷需求。进一步强化内部绩效考核倾斜,对小微企业业务设立专门的考核指标,提高小微企业业务在全部业务中的考核权重。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等试点业务盘活小微企业信贷资源,进一步拓宽小微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渠道。对近年完成考核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考核“两增”目标时,可将其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转让和收益权转让试点、核销等方式盘活、处置的小微企业存量贷款进行还原计算。
九、强化监管督导,做好日常监测分析
继续坚持以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银监会和银监局上下联动的监管督导和考核方式。强化分类督导,对完成考核指标良好,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户均余额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正面宣传和正向激励;对未能完成考核指标且差距较大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系统内通报、下发监管提示函、约谈高管、现场检查、调整监管评级等形式,督促其加大工作力度。
各银监局负责督导辖内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监管考核口径下的信贷计划,审核汇总后于2018年4月15日前报送银监会普惠金融部。同时督促辖内大中型银行一级分行按月向属地银监局报送监管考核口径下信贷计划执行进度,并按季实施考核。各银监局要继续按月统计、监测辖内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户数和申贷获得率的数据,以保持辖内全口径小微企业信贷投放的延续性。为提高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社会效益,各银监局要按季收集监测辖内全口径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贷款满足度、通过银行信贷促进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和创造经济价值等方面的信息。
十、主动开展信息披露,加强外部联动与经验推广
自2018年起,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年度报告中主动披露本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包括机构网点建设、信贷投放、客户数量、贷款平均利率水平等基本信息,作为践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各级监管部门要继续深化和推广“银税互动”和“银商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在信息平台建设、动产质押融资、失信惩戒、贷款风险分担和损失补偿等方面的合作。系统总结银行业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梳理各地方政府在建立风险分担机制、降低第三方收取的融资附加成本、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方面的良好实践,因地制宜加以复制推广。
(文章来源:中国银保监会网站)